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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1.1 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和本导则,对以下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 改造前的建筑消防情况(耐火性能、外部防火与救援条件、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情况等)。
2 改造后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3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技术可行性。
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2.1.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2.1.3 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可免于进行可行性研究。
2.1.4 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按第 7 章的参考格式出具。
2.1.5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做出专项说
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条文修订说明
2.1.1 在改造实施前,先进行可行性研究,这与2022.04.01实施的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1.0.3、5.1.1、5.1.2、5.2.1、5.2.3条的精神一致。尤其是5.2.3提到“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 上一节:2 基本规定
- 下一节: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